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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常識試題: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2020-01-17 11:10:0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www.hbydsw.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實際上,談常識判斷技巧很多都是在實在不知道這個知識點的情況下去總結的一些提高蒙題正確率的方法,想在前面幾篇就先提一下,后面我們再來總結正常的做題技巧。本篇想跟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找“題目題干與選項關聯(lián)性”來提高正確率的方法。

        例1:柏拉圖認為處于變化之中的事物不是真正的存在,持這種理念的人會認為以下哪項最真實( )

        A.一棵樹

        B.勾股定理

        C.人的照片

        D.關于馬的概念

        解析:本題選B。本題是2017年真題。我們先來看題干,變化之中的事物不是真正存在的,那么不變的事物就是真正存在的,這里最核心的就是“不變”這個詞語,我們再來看選項,樹是要生長的肯定是變化的,勾股定理是既定的幾何定理,不會再變的定理,人的照片也是會變舊發(fā)黃的,馬的概念肯定會不斷完善的,畢竟人的認知會不斷地更新。所以分析下來離“不變”最近的觀點便是勾股定理,所以選擇B。

        例2:下列情形中,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是( )

        A.十四周歲的張某,販賣冰毒0.2克

        B.十五周歲的李某,因過失導致他人傷殘

        C.二十周歲的周某,醉酒后毆打他人致人重傷

        D.三十五周歲的聾啞人宋某,入戶盜竊現(xiàn)金5000元

        解析:本題選B。本題為2016年真題。先來看題干提到“不負刑事責任”, 那么立馬反應出有實際年齡限制,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對這個界限不是很清楚,那么直接來看一下選項表述,二十周歲、三十五周歲沒有特殊情況明顯成年了,肯定要對自己行為負責,先把CD選項排除了。再來看A、B選項表述,年齡屬于差不多的,一個是販毒,一個是過失,明顯販毒非常嚴重啊,肯定要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啊,而B選項還解釋了是過失,所以肯定選B。

        語言文字真的很神奇,稍微有一點不同便能解釋出很多含義,就能代表很多東西,做題的時候一定要重點關注題干和選項中的關鍵詞,找到最符合語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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