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通字〔2010〕42號
省直各單位:
現將《安徽省省直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反饋。
安徽省省直機關
公開遴選公務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省直機關公務員補充工作,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黨政公務員選拔培養(yǎng)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公務員,是指省直機關采取公開考試和平級轉任方式,從市以下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以下統(tǒng)稱“市以下機關公務員”)中公開擇優(yōu)選拔公務員。
第三條 省直機關補充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開遴選公務員,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標準和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方針,按照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公開遴選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公開遴選公務員,應當根據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一般每年進行1-2次。
第七條 省直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原則上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集中進行。
因工作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省直機關可以單獨組織遴選,省垂直管理部門可以單獨在系統(tǒng)內組織遴選,遴選方案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同意。
(責任編輯:huatu)